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协会章程
发布日期:2023-06-09 11:19点击次数:11747

重庆市软件行业协会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团体的名称:重庆市软件行业协会(以下简称“本会”),简称:重庆软协。英文名称:Chongqing Software Industry Association,缩写:CQSI。

第二条  本会的性质:本会是在行业主管部门的支持和指导下,由在渝的软件产业相关企事业单位(包含需方和在渝分支机构)、社会组织及教学科研机构,按照自愿原则组成的行业性、地方性、非营利性社会组织,具有社会团体法人资格。

第三条  本会的宗旨:本会坚持中国共产党的全面领导,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设立中国共产党的组织,开展党的活动,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支持党的统一战线和民族宗教工作开展,加强意识形态等领域风险防控,避免重大风险发生。遵守国家宪法、法律、法规和政策,弘扬爱国主义精神,遵守社会道德风尚,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在党和政府的领导下,充分发挥服务、自律、沟通、协商、协调、统计、调查、研究和桥梁、纽带作用,积极协调社会各方资源,推动新技术、新产品、新业态发展。维护行业和会员的合法权益,贯彻实施国家及重庆市产业发展战略和相关政策,积极履行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赋予行业协会的职能职责,助推软件产业高质量发展。

第四条  本会自觉接受业务指导单位重庆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和登记管理机关重庆市民政局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  本会的活动地域为重庆市。本会住所设在重庆两江新区。


第二章  业务范围和工作职能


第六条  本会的业务范围和工作职能:

(一)协助行业主管部门规范行业管理,开展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的统计调查和运行监测相关工作;

(二)向行业主管部门反映行业和会员的情况、诉求,协助政府制定产业发展规划及相关政策;

(三)开展咨询、培训、评估、评价、论证和技术审查等服务;

(四)开展科技服务和科学技术普及工作;

(五)开展和参与标准、技术规范等制修订工作,开展标准体系建设和标准应用试点示范工作;

(六)编辑出版产业报告、专业刊物、政策汇编、推荐目录、案例集、论文集、技术文件等相关资料;

(七)组织举办各类会展活动,加强行业交流推广与合作;

(八)组织软件产业相关企事业单位(包含会员和非会员)、社会组织及个人学习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

(九)接受与行业利益有关的决策论证咨询,提出相关建议,维护行业和会员的合法权益;

(十)加强行业和会员自律,促进行业公平竞争、维护行业正常秩序,建立规范行业和会员行为的机制;

(十一)协调会员之间、会员与非会员之间、会员与消费者之间涉及经营活动的争议;

(十二)参与行业性集体谈判,提出涉及行业和会员利益的意见和建议;

(十三)代表行业内相关经济组织提出反倾销调查、反补贴调查或者采取保障措施的申请,协助政府及其部门完成相关调查,组织协调行业企业参与反倾销的应诉活动;

(十四)经相关部门审批后,开展评比达标表彰工作;

(十五)开展行业协会宗旨允许的业务和政府及其工作部门授权或者委托的其他事项,承接政府职能转移和购买服务。


第三章  会员


第七条  本会的会员为单位会员。

第八条  本会单位会员代表人应由其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担任,代表本单位行使相应的权利和履行相应的义务,并应保持其相对稳定。

单位会员更换会员代表人,须向本会书面报告。经理事会确认后,继任会员代表人可以接替该会员在本会的职务。

第九条  拥护本会章程,有加入本会的愿望,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自愿申请加入本会:

(一)在渝的软件产业相关企事业单位(包含需方和在渝分支机构)、社会组织及教学科研机构;

(二)诚实守信、社会信用良好,积极履行社会责任;

(三)支持本会工作,可正常履行会员义务,按规定缴纳会费。

第十条  会员入会应提交的材料和履行的程序是:

(一)本会邀请,或自愿申请,或由会员单位推荐;

(二)提交(填报)入会申请书(表);

(三)提交有关证明材料;

(四)由秘书处初审后,提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审议;

(五)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审议通过;

(六)由理事会或理事会授权机构颁发会员证,并予以公告。

第十一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对本会工作的知情权、建议权和监督权;

(三)参加本会活动并获得本会服务的优先权和优惠权;

(四)对本会给予的处分有听证、陈述、申诉的权利;

(五)向有关部门、学术组织推荐本会的会员、专家、人才;

(六)优先获得本会的咨询和指导;

(七)可通过本会协助开展产品、成果的应用推广;

(八)可在本会的支持和协助下举办产业相关活动;

(九)获得本会编印的相关资料;

(十)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十一)本会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十二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会章程;

(二)执行本会的决议;

(三)按规定缴纳会费;

(四)签署并遵守行业自律公约;

(五)维护本会及本行业的名誉和合法权益;

(六)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

(七)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信息;

(八)积极参加本会组织的各项活动;

(九)其他应履行的义务。

第十三条  会员如有违反法律法规和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给予下列处分:

(一)一年无故不缴纳会费给予警告;

(二)一年无故不参加本会活动给予警告;

(三)损害行业和本会合法权益,带来较大负面影响的给予通报批评;

(四)不实宣传其担任本会职务,给予暂停行使会员权利;

(五)未经本会同意,擅自使用本会名义开展活动,未造成本会声誉重大损害的给予暂停行使会员权利;

(六)会员单位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给予暂停行使会员权利;

(七)未经本会同意,擅自使用本会名义开展活动,造成本会声誉重大损害的给予除名;

(八)会员单位经营异常,无法正常履行会员义务的给予除名;

(九)会员单位破产、吊销、被撤销登记的给予除名;

(十)损害行业和本会合法权益,带来重大负面影响的给予除名;

(十一)因触犯国家法律,受刑事处罚的给予除名;

(十二)除上述行为以外,会员给行业和本会带来重大负面影响的行为,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给予除名。

第十四条  会员退会须书面通知本会并交回会员证。

第十五条  会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自动丧失会员资格:

(一)两年无故不缴纳会费;

(二)两年无故不参加本会活动;

(三)不再符合会员条件;

(四)会员单位注销;

(五)已丧失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六)未进行会员资格有效性确认的。

第十六条  会员退会、自动丧失会员资格或者被除名后,其在本会的职务、权利、义务自行终止。


第四章  组织机构


第一节  会员代表大会

第十七条  会员代表大会是本会最高权力机构。会员代表大会由全体会员代表组成。其职权是:

(一)决定本会的发展方针及规划,确定其业务范围和工作职能;

(二)制定和修改章程;

(三)制定和修改会员代表、理事、常务理事、负责人产生办法;

(四)选举和罢免理事、监事;

(五)审议理事会、监事会的年度工作报告、年度财务预决算方案;

(六)制定和修改会费收取标准;

(七)决定名称变更和终止等事宜;

(八)审议理事会提议,改变或者撤销理事会不适当的决定;

(九)制订或修改组织机构的选举办法;

(十)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八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5年,每2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

会员代表大会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本会召开会员代表大会,须提前7个工作日将会议的议题书面通知会员代表。所议事项的决定应当作出会议纪要,并向会员代表公告。

第十九条  理事会认为有必要或者1/5以上的会员代表提议,应当召开临时会员代表大会。临时会员代表大会由理事长主持。理事长不主持或者因故不能主持的,由提议的会员代表或理事会推举本会一名负责人主持。

第二十条  会员代表大会必须有2/3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会员代表大会表决的事项具备下列条件方能生效: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决定更名和终止事宜,须到会会员代表2/3以上表决通过(应以无记名投票方式表决);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监事,应当由到会会员代表的过半数通过;

(三)其他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1/2以上表决通过。


第二节  理事会

第二十一条  本会设理事会。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工作,并依照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和本会章程的规定履行职责,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理事会由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理事组成。

理事会人数(比例)不得超过会员代表总数的1/3,应为奇数,其总人数不得超过200人。

本会理事应当符合以下基本条件:

(一)诚实守信、社会信用良好,积极履行社会责任;

(二)成立3年以上;

(三)年营收应在800万人民币以上;

(四)常年在职职工应在50人以上;

(五)理事会内部职务任职条件由理事会另行单独制定;

(六)央企住渝企业、央企驻渝分支机构、行业龙头企业住渝企业、行业龙头企业驻渝分支机构、重庆市重点软件企业、重庆市级重点培育企业、行业主管部门向本会推荐的单位不受以上条件限制。

第二十二条  单位理事的代表应由该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担任,单位调整理事代表,应书面通知本会,报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备案。该理事同时为常务理事的,一并调整。

第二十三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常务理事;

(三)决定名誉职务的设立和人选;

(四)决定会员的吸收和除名;

(五)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六)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七)对章程的修改提出建议意见,并负责对章程的条款进行解释;

(八)决定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的设立、变更和终止;

(九)决定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人选;

(十)领导本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十一)审议年度工作报告和工作计划,审议年度财务预决算;

(十二)制定本会内部各项管理制度;

(十三)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四条  理事会与会员代表大会任期相同,每年至少召开2次会议。

第二十五条  理事会会议须有2/3以上的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理事因特殊情况不能到会的,可以书面委托其他理事代为出席,委托书中应载明授权事项。

理事2次无故不出席理事会会议,自动丧失理事资格,调整为普通会员。

第二十六条  理事会选举常务理事,应当由得票多的候选人当选,且得票数不低于总票数的1/2,均应采取差额选举。

第二十七条  理事会会议由理事长召集和主持;理事长因特殊原因不能履行职务时,由理事长委托一名负责人召集和主持。

经理事长、1/3以上理事或者监事会提议,应当临时召开理事会会议。


第三节  常务理事会

第二十八条  本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常务理事组成,常务理事的人数不得超过理事总人数的1/3,应为奇数。在理事会闭会期间,常务理事会行使理事会第一、三、四、五、六、九、十、十一、十二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常务理事会与理事会任期相同,至少每3个月(最多为6个月)召开一次会议。

第二十九条  常务理事会会议须有2/3以上的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常务理事因特殊情况不能到会的,可以书面委托其他常务理事代为出席,委托书中应载明授权事项。

常务理事2次无故不出席常务理事会会议,自动丧失常务理事资格,调整为理事。

第三十条  常务理事会会议由理事长召集和主持;理事长因特殊原因不能履行职务时,由理事长委托一名负责人召集和主持。

经理事长或者1/3以上常务理事提议,应当临时召开常务理事会会议。


第四节  秘书处

第三十一条  秘书处是理事会领导下、授权秘书长具体负责的常设办事机构。秘书处应根据工作需要,适时调整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秘书处的日常工作由秘书长负责。

第三十二条  秘书处在秘书长的领导下,负责本会重大活动的组织实施和办理日常事务。秘书处工作人员应为专职,人员结构由选任制、聘用制与会员单位派驻相结合构成。

第三十三条  选任制和聘用制的专职工作人员,应依法与本会建立劳动关系,签订劳动用工合同(会员单位代表人和会员单位派驻人员除外),其工资、薪金、福利待遇和各项保险等,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执行。

选任制专职工作人员因届满(期满)未获连任的,自动解除与本会的劳动关系。

第三十四条  会员单位应对秘书处提供必要的支持,会员单位可向秘书处派驻工作人员;根据工作需要,秘书处可协调会员单位派驻工作人员。


第五节  负责人

第三十五条  本会负责人包括理事长1名,副理事长若干名,秘书长1名。

涉及换届选举工作应由理事会负责,并应成立由上届理事代表、监事代表、党组织代表和会员代表组成的专门选举委员会或领导小组,负责提名新一届负责人候选人,并组织换届选举工作。

本会负责人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领导,拥护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坚决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具备良好的政治素质;

(二)遵纪守法,勤勉尽职,个人社会信用记录良好;

(三)在本会业务领域具备相应的专业知识、经验和能力,熟悉本行业领域情况并具有一定影响;

(四)身心健康,能正常履责,最高任职年龄不得超过70周岁;

(五)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六)无法律法规禁止任职的其它情形。

第三十六条  本会负责人任期与理事会相同,可连选连任,但不得超过2届。本会秘书长采用选任制,秘书长和理事长不得由同一人兼任,并不得来自于同一会员单位,秘书长应为专职。

第三十七条  秘书长为本会法定代表人,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本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社会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三十八条  本会理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和理事长办公会议;

(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承担理事会和常务理事会委托的其他工作。

理事长因故不能履行职责时,由其委托或理事会推选一名负责人代为履行职责。

第三十九条  本会卸任或被罢免的理事长,不再履行本会相关职权,应当及时增补理事长,并于该理事长卸任或被罢免后的20日内,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办理变更登记。

第四十条  副理事长、秘书长协助理事长开展工作,分别行使相应职权。

(一)副理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1. 按照分工,协助理事长履行相关职责;

2. 承担理事长、理事会和常务理事会委托的其他工作。

(二)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1. 主持秘书处开展日常工作,召集并主持秘书长办公会;

2. 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决议;

3. 组织制定、实施年度工作计划和编制财务收支预算、决算,报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审议;

4. 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5. 提名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报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审议;

6. 决定秘书处专职副秘书长和专兼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7. 制定内部各项规章制度,报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批准;

8. 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9. 秘书长出席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会议。

第四十一条  理事长办公会由理事长、副理事长和秘书长组成,行使下列职权:

(一)贯彻会员代表大会和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决议;

(二)监督本会各项规章制度以及年度工作计划和年度财务预算的实施;

(三)向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建议议题;

(四)讨论一般性事项或者突发性事项处理意向,提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五)理事长办公会须经2/3以上成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成员2/3以上表决方为有效。

第四十二条  秘书长办公会由秘书长、副秘书长、分支机构负责人、代表机构负责人、实体机构负责人以及秘书长指定的其他人员组成。

秘书长办公会的各项议题,应形成会议纪要(记录),并由秘书长或由秘书长指定的人员组织实施。

会议纪要(记录)应当报送理事长、副理事长,并以适当方式向理事会和监事会通报,并永久保存。

第四十三条  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理事长办公会会议形成决议的,应当制作书面决议,并由理事长审阅、签发。会议纪要(记录)、会议决议应当以适当方式向会员通报,并永久保存。

理事、常务理事、负责人的选举结果须在20日内报登记管理机关备案并向会员代表公开。

第四十四条  本会选举产生的负责人,连任不得超过两届。


第六节  监事会

第四十五条  本会设立监事会,监事任期与理事任期相同,期满可以连任。监事会由3名监事组成。监事会设监事长1名,由监事会推举产生。

第四十六条  监事的产生和罢免

(一)由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

(二)监事的罢免依照其产生程序。

第四十七条  本会的负责人、理事、常务理事、财务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

第四十八条  监事单位的代表应由该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担任,单位调整监事代表,应书面通知本会,报监事会备案。

第四十九条  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列席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理事长办公会会议,并对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理事长办公会决议事项提出质询或建议;

(二)对理事、常务理事执行本会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本会章程或者会员代表大会决议的负责人、理事、常务理事提出依程序罢免的建议;

(三)检查本会的财务报告,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监事会工作和提出提案;

(四)对负责人、理事、常务理事、财务管理人员损害本会利益的行为,及时予以纠正;

(五)向登记管理机关以及税务、会计主管部门反映本会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六)监督本会各项规章制度执行情况及年度工作计划和年度财务预算的实施情况;

(七)决定其他应由监事会审议的事项。

监事会每6个月至少召开1次会议。监事会会议须有2/3以上监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监事1/2以上通过方为有效。

第五十条  监事会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本会章程,忠实履行职责。

第五十一条  监事会发现本会开展活动情况异常,可以进行调查;必要时,可以聘请会计师事务所等协助其工作。监事会行使职权所必需的费用,由本会承担。


第七节  分支机构、代表机构

第五十二条  本会在本章程规定的宗旨和业务范围内,根据自身开展业务活动的需要设立分支机构、代表机构。

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对理事会负责,在本会秘书处领导下开展日常工作。

第五十三条  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名称前须冠以“重庆市软件行业协会”字样。

分支机构、代表机构是本会的组成部分,不具备法人资格,无权对外签署任何具有法律效力的文件,法律责任由本会承担。

第五十四条  分支机构、代表机构不得另行制定章程,可在本章程的原则范围内,根据各自的具体情况和需要制订工作条例,由秘书处审核后,报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批准后实施。

第五十五条  分支机构、代表机构不得召开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不得设立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秘书处等机构。

第五十六条  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行委员制,其领导机构由主任委员(主任)、副主任委员(副主任)组成,主要职责如下:

(一)根据本会章程的有关规定,负责在各自领域组织开展活动;

(二)执行本会理事会、秘书处交办的各项任务;

(三)制订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年度活动计划和财务计划。

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委员全会每年举行一次,必要时可随时召开。

第五十七条  主任委员(主任)、副主任委员(副主任)为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的负责人,人选由本会秘书处推荐,报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审议。

分支机构、代表机构负责人对外不得称会长(副会长)、理事长(副理事长),不设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得超过70周岁。

第五十八条  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在本会授权范围内开展工作、组织活动,可组织召开授权范围内会员工作会议,加强相关专业领域的沟通、交流与合作,促进产业发展,制定行规行约。

第五十九条  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应以全称开展活动,不得以容易引起误解的简称开展活动;使用本会名称开展活动的,必须取得本会书面授权。

第六十条  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的委员须是本会的会员,也可在本会授权范围内代表本会发展会员,发展的会员属于本会;不得以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名义吸收会员和收取会费。

第六十一条  本会不得设立地域性分支机构,不得在分支机构、代表机构下再设立分支机构、代表机构。本会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的名称不得以各类法人组织的名称命名,不得在名称中冠以“中国”、“中华”、“全国”、“国家”等字样,开展活动应当使用冠以本团体名称的规范性全称,并不得超过本会的业务范围开展活动。

第六十二条  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的设立、变更和终止,由秘书处提出,须本会理事会讨论通过。

第六十三条  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的财务、印章由本会秘书处统一管理和保管。

第六十四条  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开展各类活动,对外文件资料,应报本会秘书处审核和备案。

第六十五条  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应定期向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汇报工作,秘书处应加强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的日常管理。秘书处每年对分支机构、代表机构进行考核,考核不合格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应立即停止各项活动,秘书处应及时向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建议。

第六十六条  本会在年度工作报告中将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的有关情况报送登记管理机关接受年度检查。同时,将有关信息及时向社会公开,自觉接受社会监督。


第八节  实体机构

第六十七条  实体机构是指本会举办的营利性和非营利性机构。实体机构对理事会负责,在本会秘书处领导下开展日常工作。

第六十八条  实体机构的设立、变更和终止,由秘书处提出,须本会理事会讨论通过。

第六十九条  实体机构的重大事项决策、重要人事任免、重大项目投资决策、大额资金使用等事项应事先报本会秘书处审核,再提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审议。

第七十条  实体机构的负责人最高任职年龄不得超过70周岁,人选由本会秘书处推荐,报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审议。

第七十一条  实体机构应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七十二条  实体机构应确保本会资产的保值、增值,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随时接受理事会、监事会、秘书处和有关部门的监督。

第七十三条  实体机构的证书、印章以及有关档案文件为实体机构所有,应妥善保管,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

第七十四条  实体机构应定期向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汇报工作,秘书处应加强实体机构的日常管理。秘书处每年对实体构进行考核,考核不合格的实体机构,应立即停止各项活动,秘书处应及时向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建议。

第七十五条  本会在年度工作报告中将实体机构的有关情况报送登记管理机关接受年度检查。同时,将有关信息及时向社会公开,自觉接受社会监督。


第五章  党建工作


第七十六条  本会按照《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共中央办公厅《关于加强社会组织党的建设工作的意见(试行)》、中共重庆市委办公厅《关于加强社会组织党的建设工作的实施意见》等有关规定,设立党的组织,开展党的工作。

第七十七条  本会党组织是党在社会组织中的战斗堡垒,发挥政治核心作用。基本职责是宣传和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领导工会、共青团等群团组织,教育管理党员,引领服务群众,推动事业发展。

第七十八条  本会成立(换届)选举负责人前,应按规定将负责人人选报上级党组织审核。本会变更、撤并或注销,党组织应及时向上级党组织报告,实现本会领导班子和党组织负责人同步调整。

第七十九条  本会负责人应主动支持党建工作。本会积极为党组织开展活动、做好工作提供必要条件。党组织书记参加(列席)本会管理层有关会议,并对本组织重要事项决策、重要业务活动、大额经费开支、接收大额捐赠、开展涉外活动等提出意见。非党员社会组织负责人应接受邀请积极参加党组织开展的有关活动。将党建工作经费纳入管理费用列支,并将上级补助党组织的工作活动经费及返还党费全额用于党建工作。


第六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八十条  本会经费来源:

(一)会费收入;

(二)捐赠收入;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提供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收入;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八十一条  本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会员缴纳会费的标准,必须在会员代表大会上以无记名投票方式、过半数到会会员代表表决通过。

会员缴纳会费标准、缴纳方式、缴纳时间等具体事项,应在会员缴纳会费的管理办法中明确。

收取会费须按照规定使用财政部门印(监)制的社会团体会费收据,除会费以外,其他收入不得使用社会团体会费收据。

第八十二条  本会经费用于:

(一)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发展;

(二)必须的行政办公和人员薪酬支出;

(三)其他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的事项。

第八十三条  本会执行《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八十四条  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八十五条  本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监事会和有关部门的监督。

本会接受捐赠时,应当遵守法律法规,不得以任何形式进行摊派或变相摊派。

捐赠人、资助人或单位、会员、监事有权向本会查询捐赠财产的使用、管理情况,并提出意见和建议;对于捐赠人、资助人或单位、会员、监事的查询,本会应及时如实答复。

捐赠人、资助人对投入本会的财产不保留或者享有任何财产权利。

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定期向社会公布。

第八十六条  本会换届或者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财务审计。

第八十七条  本会的全部资产及其增值为本会所有,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也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未经会员代表大会批准,不得以本会名义借债,不得将公款借给外单位,不得以本会名义对其他单位和个人提供经济担保。

第八十八条  本会的证书、印章以及有关档案文件为本会所有,应妥善保管,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

第八十九条  本会的证书、印章遗失时,应在公开发布的报刊上刊登遗失声明,可以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重新制发或刻制。如被个人非法侵占,应通过法律途径要求返还。

第九十条  理事会授权本会秘书长负责本会经费的管理及开支。


第七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九十一条  对本会章程的修改,由理事会表决通过后,可先报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指导单位(行业主管部门)征求意见,然后再提交会员代表大会审议通过。

第九十二条  本会修改的章程,须经会员代表大会到会会员代表2/3以上表决通过后30日内,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登记管理机关核准日期为章程的生效日期。


第八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九十三条  本会终止动议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报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本会终止动议通过后的15日内,由理事会确定人员组成清算组,负责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得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逾期未成立清算组的,由登记管理机关指定有关人员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指定组成的清算组应当包括具备律师、会计师等执业资格的人员。

第九十四条  本会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应当终止,并进行清算(办理注销):

(一)完成章程规定的宗旨;

(二)会员代表大会决议解散;

(三)团体发生分立、合并;

(四)无法按照章程规定的宗旨继续开展工作;

(五)连续2年不参加年检或年检不合格;

(六)会员人数低于《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规定的成立登记最低数量;

(七)无法正常召开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

第九十五条  本会经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九十六条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或者捐赠给社会公益组织。


第九章  附则


第九十七条  本会负责人包括:理事长、副理事长和秘书长。

第九十八条  本章程经2021年5月28日第五届一次会员代表大会审议表决通过。

第九十九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会理事会。

第一百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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